发布日期:2015-05-29 | 来源: | 浏览次数:3553 次 |
趋势一:降价幅度较大 降幅一般在10%左右
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一批)参考了北京、山东、江苏、河南、湖南、上海六省市的购销价格,取的是最新实际交易价格之中的最低值为基准价,各品种在此基础上分别降价,降价幅度在10%以内。浙江省药品集中采购(第二批)采用价格确认的方式进行,以浙江省采购平台中在线交易价格下降10%作为参考价。其中,属于中药注射剂或抗菌药物的在参考价的基础上下降5%,属于浙江省2013年配送金额前200位的品种,在参考价的基础上,前50位的降5%,51~100位的降4%,101~150位的降3%,151~200位的降2%。
趋势二:带量采购 继单品种带量采购外,预计将进行打包带量采购谈判
今年2月中旬,四川作为首个对“带量采购”出台专门要求文件的省份,在《四川省医疗机构药品带量采购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中指出,拟对上年度采购金额占比80%的常规挂网限价产品实行带量采购。将在省级采购平台挂网的基础上,增强医疗机构在药品招标采购中的参与度,发挥市场采购主体作用,采取联合体采购、“双信封”竞标、带量采购、以量换价的方式。由卫生、人社部门和医疗机构三方代表成立采购委员会,编制采购目录和汇总采购清单,进行竞价分组、评标、谈判等采购工作。
2月底,备受关注的《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重磅发布。此份指导意见为新一轮药品招采工作指明了方向,文中也提出将招采合一、量价挂钩,实行带量采购。医院按照不低于上年度药品实际使用量的80%制定采购计划和预算,并具体到品种、剂型和规格,要求“一品两规三剂型”。
更加值得关注的是,安徽在带量采购工作方面更是飞速前进,3月份出台《安徽省公立医疗机构药品耗材带量采购指导意见》并公布《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目录》。安徽将在省级招标、确定医保药品限价(医保支付参考价)的基础上,将各地市及十几家省级医院组成17个带量采购单元。而带量采购也成为安徽的“杀价利器”,该省将在对外公布中标品种的限价基础上,原研进口药降价5%~10%,国产原研出口降价10%~15%,其他药品降价15%~20%,1个厂家2个及以上品种入围,可以单独议价。
4月8日,安徽省17家省直医疗机构组成的“采购联合体”开展了关于10种注射剂的单品种带量采购。包括:奥拉西坦注射剂、泮托拉唑注射剂、奥美拉唑注射剂、甘精胰岛素注射剂、头孢替安注射剂、多西他赛注射剂、头孢西丁注射剂、单唾液酸四己糖神经节苷脂钠注射剂、依达拉奉注射剂、左氧氟沙星注射剂。从谈判结果来看,除了生产甘精胰岛素注射剂的原研厂家赛诺菲以及作为国内唯一首仿的甘李药业未进行让利外,其余品种国内企业普遍降价20%,外资企业降价10%。继单品种带量采购之后,预计商业将代表工业企业进行打包带量采购的谈判工作。
趋势三:药占比趋严 相继出台文件要求降低“药占比”
一直以来,合理用药都是医改的重要目标之一。近日,一些省市相继出台文件要求降低“药占比”。西宁市《2015综合医改试点工作方案》中指出,将全面推进公立医院药品零差率销售制度,今年三级医院药占比(不含中药饮片)降至40%以下,二级医院降至45%以下。山西则要求到2015年底,该省所有县级公立医院和试点城市公立医院药占比降至40%以下。
与之相比,福建省的要求更为严格,在《2015年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要点》中提到,计划到2015年底,全省公立医院药占比(不含耗材)降至35%以下。据记者了解,福建三明已把药占比拉至27.4%。
而安徽省则进行了更为细致的要求,不仅对药占比进行要求,对耗材占比以及高质量层次的药品使用进行了限制。到2017年,安徽省公立医院药品、耗材收入占医院总收入的比重控制在40%以下,其中县级公立医院和城市二级医院控制在35%左右,城市三甲医院控制在45%左右。对高质量层次药品,乡村和社区卫生机构、中心卫生院、县级医院、省市级医院采购的较高质量层次药品不能超过药物总采购量的10%、20%、30%、40%。
趋势四:价格联动 主要形式有省内、周边省份以及全国价格联动等
省内价格联动、周边省份价格联动以及全国联动已在一些省份实践。甘肃省选择陕西、宁夏、青海、新疆、四川、河南6省(区)联动,浙江省选择北京、山东、江苏、河南、湖南、上海六省市联动,四川省则选择全国最低价格的五省联动,福建、河北更是选择全国各省市的价格作为联动。
《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实行上下联动,并鼓励在公立医院改革试点城市,允许以市为单位在省级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上自行采购。试点城市成交价格不得高于省级中标价格。试点城市成交价格明显低于省级中标价格的,省级中标价格应按试点城市成交价格进行调整。
近日,作为第二批公立医院改革国家联系试点城市天津市,在其出台的《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若干意见》中指出,将确定区别药品不同情况,细化分类采购,合理降低药价。发挥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的作用,采集全国各地最低中标价格,对全市中标价格实行周期性动态调整,以季度为周期,将价格调整为全国最低。医疗机构可按照带量采购、量价挂钩原则,发挥招采合一、批量采购优势,依托天津市药品集中采购平台与供货企业议定价格。凡议定价格低于全市中标价格,则全市医疗机构按照议定价格采购;高于全市中标价格的,则按照全市中标价格执行。
趋势五:价格谈判 医院按谈判结果采购部分专利药和独家品种
自发改委有意放开药品政府定价后,对于专利药品、独家生产的中成药等市场竞争不充分的药品,建立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形成机制显得十分迫切。在《关于完善公立医院药品集中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提到,将对部分专利药品、独家生产药品,建立公开透明、多方参与的价格谈判机制,谈判结果在国家药品供应保障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上公布,医院按照谈判结果采购药品。
近期,北京市出台的《关于建立和完善公立医疗机构医药产品阳光采购工作的指导意见》中谈判思路十分明显,鼓励供需双方通过谈判,形成市场主导的价格机制。鼓励医院管理部门、医保经办机构等各方参与医药产品采购价格谈判。在推进医保基金总额预付等改革措施框架下,调动公立医疗机构控制成本费用和价格的积极性,支持以隶属关系、区域合作、各种医联体等组成的采购共同体参加医药产品采购,发挥批量采购优势,实现量价挂钩,切实降低采购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