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0-10-19 | 来源:药店经理人 | 浏览次数:1742 次 |
其中,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查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和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
截至目前,已有江西、山西、甘肃、宁夏、湖北等地发文,开始专项检查行动。
又一省发文,查药店质量管理情况
4月15日,江西省药监局发布了《江西省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中选药品专项检查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图片截取至江西省药监局)
《方案》指出,要针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2号 )、《关于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试点扩大区域范围的实施意见》(医保发[2019] 56号)、《关于开展第二批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20]2号),以及后续纳入国家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和使用的中选药品进行重点检查。
其中,对于药品经营使用环节,重点查中选药品的配送单位及有关医疗机构、零售企业的质量管理情况。
按照《方案》,各相关企业要在6月前完成自查。中选药品配送单位(药品批发企业)、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应对企业自查、药监部门调查以及社会关注的可能影响药品质量风险进行评估、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形成自查整改报告。
2020年6月30前,中选药品配送单位(药品批发企业)将自查报告(加盖公章)报省局药品经营监管处,医疗机构、药品零售企业报各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管局。
7月开始集中检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对零售使用环节全面检查,为期两月。
已有多省发文,药店赶紧自查
除江西省外,在此之前,山西、甘肃、宁夏、湖北等多地也发布了相关通知。
其中,山西在发文中谈到,各市局负责对辖区内涉及中选药品的零售企业、医疗机构全覆盖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药品零售企业落实《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情况,检查医疗机构是否能够按照药品管理的相关要求做好中选药品购进、储存的管理工作。
甘肃在检查重点中明确,药品经营企业重点检查药品购进渠道是否合法,购销药品证、票、账、货、款是否能相互对应一致,药品购销存执行GSP要求情况,特别是药品购销存记录是否完整、真实,经营行为是否能够追溯。
宁夏则要求,各级药品监管部门要结合自治区药监局2020年全区药品流通环节监督检查计划,统筹安排部署专项检查工作。
根据宁夏2020年检查计划,药品零售企业(含连锁门店)要以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人血白蛋白等高风险产品及中药饮片、处方药为重点,检查经营品种与经营范围一致性、药品购进渠道、储存条件、有效期管理、处方药销售和执业药师在岗服务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