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1-05-20 | 来源:中国中医药报1版 | 浏览次数:1589 次 |
《通知》明确,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是以中医药相关医疗保健、教育培训、科研、产业和文化等领域服务出口为特色的中医药企事业机构,是实现中医药服务出口的重要力量。
在完善体制机制方面,《通知》提出,鼓励具备条件的公立机构基地先行先试设立国际医疗部,向境外人士提供中医医疗服务按特需医疗服务管理。鼓励公立机构基地通过特许经营等方式,以品牌、技术、人才、管理等优势资源与社会资本等开展合作,新建、托管、协作举办医养结合机构,为境外消费者提供多层次多元化的中医药康养服务。支持成立区域性中医药服务贸易医联体或联盟,鼓励公立机构基地和民营机构基地加强合作。
在创新支持政策方面,《通知》明确,充分利用外贸发展专项资金、服务贸易创新发展引导基金等现有渠道引导加大支持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力度。支持金融机构通过出口买方信贷等信贷产品,按照市场化原则支持共建“一带一路”国家的境外医院以购买中医药服务的方式开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合作。支持基地承担建设国家级和境外中医药服务贸易公共服务平台,加强国外中医药服务贸易管理政策、市场需求等信息收集、分析和共享,开展中医药文化宣介与推广,为境外人员提供中医药服务及文化普及性培训。
为提升便利化水平,《通知》提出,支持基地利用境内外各类互联网平台建立面向海外患者的推广门户,拓展国际营销渠道。在确保安全可控的前提下,允许基地作为邀请人,为境外患者及其具有亲属关系的陪同人员出具相关证明或邀请信,驻外使领馆按规定为境外患者及其陪同人员办理签证提供便利。建立并完善中药及其制剂国际寄递标准和指引,鼓励跨境寄递企业承接中药及其制剂国际寄递服务,支持基地为中医药服务国际患者提供便捷的诊断后服务。
在拓展国际合作空间方面,《通知》强调,鼓励基地与国际医疗保险机构加强合作,推动基地根据服务购买方(国际医疗保险公司、旅游公司、健康管理公司等)的要求,以合约形式自主设计、确定医疗服务范围、内容、流程等。将基地纳入国际经贸合作框架和服务贸易国际合作机制,利用双边自贸协定、经贸合作备忘录等,拓展中医药服务贸易国际市场空间,推动中医执业资格国际认证和中医执业人员跨境自由流动,加强中医药服务品牌保护。支持基地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新模式新业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依托国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打造融合中医药康养理疗养生等服务和旅游服务的中医药服务贸易集聚区。
为加强人才培养与激励,《通知》提出,支持基地加强中医药服务贸易人才培训,培养更多既懂中医药又懂外语及国际营销的复合型人才。充分调动中医药人员参与发展中医药服务贸易的积极性,为从事中医药服务贸易的人员在绩效考核、教育培训等方面制定激励制度。
此外,《通知》明确,商务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每两年组织一次基地评审复审,复审不合格将取消资格,被取消资格的基地不再享受相关政策支持,新认定基地自动享受相应政策。
2019年,为进一步推动中医药服务贸易产业做大做强,发挥示范效应,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商务部共同在全国遴选了首批17家中医药服务出口基地,包括公立医院、民营医院、中医药大学和企业,给予扶持,为打造“中国服务”品牌奠定基础。为进一步激发公立机构活力,夯实民营机构实力,着力破解制约中医药服务贸易发展的体制机制问题,出台此文件。